(7)考察流于形式。考察本是了解投标企业实力、售后服务、社会信誉、产品质量的一种好的方式,有时却成为某些人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考察成了一个形式上的程序。某单位锅炉设备招标时,关系投标单位甲受到了另一家非关系投标单位乙的强劲挑战,从品牌、报价、标书上甲都劣于乙,这时甲向招标人指出乙在某某工程上有过没按时交货的经历,于是招标人组织人员考察,结果属实,就以乙社会信誉不好,不履行等理由未给中标。而实际上甲未按时交货情况更多,招标人也接到投诉,但招标人充耳不闻,根本不组织人员考察。
2.基本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建筑市场承包单位急骤增长,而建筑市场业务有限,僧多粥少,投标单位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一些法制意识差的投标单位不惜以身试法,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有权人员。也有些投标单位是被迫行贿,不行贿送礼就接不到业务。凡此种种,都是受利益驱动。
(2)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建设单位的同志,对建筑不熟悉,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或者明知故犯,心存侥幸心理,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觉悟低。
(3)监督管理乏力。一些建设单位虽有招标要求,但配套的管理、监督制度跟不上。有些人搞招标是为了应付上级、应付群众、应付检查,打着招标幌子,达到个人目的。很多合同的签订,都经过招标这个程序,都是多人研究、集体决定的,表面上手续、程序都是齐全的,但仍然会出现集体作案,团伙犯罪的现象。
3.对策分析
针对上述三种原因,为完善工程内部招标,本文探讨应采取如下对策。
(1)加强法制是重要手段。法制教育使工作人员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使其自觉运用约束自己,警钟长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的缺陷导致腐败的滋生与蔓延,为防止腐败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要搞好招标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制度。
(2)投标单位资格要预审。投标人的资质应该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只要满足了,就不得有排斥性及倾向性条件。绝对不能让投标人串通投标,也不得以无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针对招标的大小,规定中标时必须预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低于成本价的竞争,势必加大招标人的投资风险,为防止“钓鱼”,防止中标人因无利润而撤退,有必要要求其提供质保金或保函,可有效遏制不正当的低价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