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是历史文化名城。文化是扬州的根,城市的魂。如何保护众多的文化遗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获悉,《扬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出台,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将实施考古前置制度,在相关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我市提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化遗产比较专业,最重要的意见,莫过于专家的看法。据了解,我市将建立市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与此同时,扬州市还从财力上保证文化遗产的相关费用。该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可用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的经费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长。
办法还规定,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先编制规划,再划定保护范围
面对众多的文化遗产,该如何进行保护?据了解,最切合实际的做法是先编制规划,再划定保护范围。对此,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物、文化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控制要求,报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都有了保护范围,对于那些非遗的项目怎么办?同样有保护范围。据了解,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代表
性项目所涉及的建筑、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也将划定保护范围,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
使用单位(人)须签订《保护责任书》
在现实中,文物保护单位等不可能空关,需要被利用。那么,如何合理使用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办法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本体、环境风貌的建设活动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必须报批。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级别,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损害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整治或者拆除。
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人),须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文物的保养、维修和安全。
科学合理地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改变其原使用用途,变更使用范围。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其他用途的,须经相应程序报批。
实施考古前置制度等
扬州是大遗址保护的城市,地下文化遗产众多。在城市建设时,往往遇到保护的问题。对此,又该如何?
据悉,我市将实施考古前置制度。办法规定,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市、县(市、区)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如何发挥收藏的效益?
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收藏成了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那么,收藏如何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办法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展示中心等。
办法明确,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影像拍摄的,拍摄单位须提前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修复、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单位,须经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文物等级报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非遗项目如何保护?
对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除了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之外,扬州还有众多的非遗项目。那么,这些非遗又该如何保护?
据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实施情况,对不能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传承人。
办法还规定,对认真履行传承义务的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考核,并给予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