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规划适用于确需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以下简称遗址公园)的大遗址。规划必须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依据,符合文物保护规划中展示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是遗址公园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性文件。
第三条 规划应在科学保护遗址的基础上,充分、准确阐释遗址的价值,评估相关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确定遗址公园的定位、建设目标、内容等。
第四条 规划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并与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规划编制工作需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类)甲级资质单位,或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等相关甲级资质单位,与在该遗址从事过考古工作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共同完成。
第六条 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说明、规划图纸及附件。
第二章 规划说明第七条 规划说明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规划的原则、目标和思路,对各项规划内容进行阐述,文字表达应准确、清晰、科学、规范,并与规划图纸保持一致。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概述;
(二) 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
(三) 总体设计;
(四) 专项规划;
(五) 节点设计;
(六) 投资估算。
第八条 概述内容包括:
(一) 遗址概况:应包括遗址名称、位置、时代、性质、范围、遗存构成和历史沿革等;
(二) 编制依据:应包括有关法律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考古与科研成果以及相关规划等;
(三) 规划范围:应说明规划范围和面积、遗址公园范围和面积;
(四) 规划目标:应明确遗址公园定位及建设目标;
(五) 规划原则:应围绕规划目标,从考古、保护、研究、利用、管理等不同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原则。
第九条 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内容包括:
(一) 文物资源:明确遗址的价值与价值载体,评估价值载体的保存、保护状况及利用条件,以及遗址公园范围内其他文物资源条件。
(二) 区位条件:评估遗址公园与所在区域的城乡区位关系、外部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 社会条件:评估遗址公园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人文资源条件、地方政府政策与资金支持、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管理等情况。
(四) 环境条件:评估遗址公园所处区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风貌、场地内建设现状、基础设施条件与公共卫生条件等。
(五) 考古和科研条件:评估考古工作历史、现状、研究成果,以及现有考古工作计划和遗址公园建设之间的关系。
(六) 管理条件:评估遗址保护规划实施、管理运营体制机制、相关保护与管理设施建设、开放展示与游客服务等情况。
(七) 相关规划分析:分析遗址公园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的关系,分析遗址公园所在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遗址公园规划范围的建设、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十条 总体设计内容包括:
(一) 阐释与展示体系规划
包括阐释与展示策划、阐释与展示结构等内容。
1. 阐释与展示策划:应在文物保护规划中已有展示原则和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构建价值阐释框架,确定阐释与展示的对象、定位、主题、内容、方法等。
2. 阐释与展示结构:应根据阐释与展示策划,构建展示空间关系,包括展示分区、展示流线、重要节点等。
(二) 遗址公园总体布局
包括功能分区、交通组织、设施分布等内容。
1. 功能分区:一般应包括遗址展示区、管理服务区、预留区等,并可酌情细化。规划区域内具有重要自然、人文社会资源的,可划定专门的相关资源展示区。相关资源展示区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划保护要求,并与遗址展示区相协调。其中:
1) 遗址展示区:是以遗址展示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仅限于空间位置、形制和内涵基本明确的遗迹分布区域。
2) 管理服务区:是集中建设管理运营、公共服务等设施为主的区域,一般应置于遗址保护范围之外。
3) 预留区:是考古工作不充分或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区域。预留区内以原状保护为主,不得开展干扰遗址本体及景观环境的建设项目。
2. 交通组织: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根据阐释与展示结构,合理体现遗址整体布局并组织交通系统,保证遗址展示区的可达性和遗址公园服务质量。应严格控制遗址公园内入口、集散广场与停车场的规模,妥善处理新建路网与遗址的关系。遗址公园内道路不宜过宽,铺装材质应慎用柏油等现代材料,避免过于现代化和人工化。
1) 应进行出入口设计,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及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与停车场的位置、布局与规模要求。
2) 路网设计应优先考虑遗址布局和道路体系,并根据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路线、分类分级、交通设施配备,明确道路形制与铺装特色等。
3) 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
3. 设施分布:应以满足最低功能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设施数量和规模,淡化设计,确保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落实策划阶段所需展陈、标识、管理设施,并结合游客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
1) 展陈设施:可包括现场保护展示设施、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考古工作站等。应根据实际保护展示需求及文物保护规划要求,合理选择展示方式并设置展示建构筑物等展示设施;设施建筑风格应简洁,与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要节点的展示方式应因地制宜;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考古工作站、遗迹现场展示等建构筑物应严格控制体量,根据功能需求科学测算具体的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2) 标识设施:包括标识牌、解说牌等。应根据相关规划中的阐释与展示体系要求,配合展示方式组织与展陈设施设置,明确标识系统的阐释内容、标识位置、方式与样式等。标识样式应具有可辨识性,并与环境相协调。
3) 管理设施:可包括遗址公园管理中心、管理用房、安全防护设施等。管理设施应结合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等展陈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严格控制设施数量和规模。应根据遗址公园管理需要,合理确定管理设施的功能、位置、体量、建筑风格等。
4) 公共服务设施:可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商亭、厕所、观景亭、停车场、换乘点、垃圾桶、座椅等。应根据游客容量、遗址公园建设规模和服务需求,以满足最低功能需求为原则,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与规模等。
(三) 总体景观控制
包括景观空间布局、建构筑物风貌控制、公共环境塑造等。
1、 景观空间布局:应从总体上把握、提炼符合遗址演变规律的景观特征,以及遗址周边自然资源特色,防止过度人工化,并区别于一般城市公园。应按照遗迹的分布特征规划遗址公园整体空间架构。
2、 建构筑物风貌控制:应提出建构筑物的风格、体量、规模、立面及建筑语汇等控制要求。
3、 公共环境塑造:应提出必要的环境设施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以及遗址公园整体氛围、游客秩序、园内各类经营行为的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内容包括:
根据公园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专项规划内容,可包括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管理运营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竖向规划、综合防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内容应遵循文物保护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尽量减少对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并符合相关专业法规、标准及规范。
(一) 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
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应以遗址公园为主要工作区域,明确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内的考古工作目标、任务、研究课题等。
(二) 管理运营规划
包括遗址公园管理架构、遗址公园运营模式、宣传教育计划。
1、遗址公园管理架构:应在与遗址公园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遗址公园运营管理的目标、战略和架构,明确遗址公园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制度等构想。
2、遗址公园运营模式:应明确运营主体和运营机制,进行游客与市场分析,对遗址公园建设、运营维护资金来源与回报(社会、经济综合效益)提出保障建议。
3、宣传培训计划:应明确宣传教育的目标、资源、主题等;制定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方式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三) 基础设施规划
如遗址公园范围较大、建设情况复杂并对原有基础设施管网改造较多,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道路建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各专项规划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以满足最低功能需求为原则,尽量减少基础设施改造对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管线应避开考古遗迹,主要设施应避免影响景观。
(四) 竖向规划
应根据遗址埋藏深度、遗址保护要求、遗址公园场地自然状况、建设特点和使用需求等,在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的情况下,标明场地控制点标高、排水坡度、坡向等,测算土方平衡等。
(五) 综合防灾规划
遗址安全防范情况复杂的,应根据实际灾害因素制定综合防灾规划,包括防洪、防震、防火、防盗、防雷规划等。并根据主要灾害因素,按照相关标准合理确定灾害防治和避险的标准,提出防治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节点设计内容:
(一)应在总体设计的指导下,科学选择遗址公园重要节点进行概念性方案设计。节点选择应包括遗址公园主要遗址展示节点、景观节点、主要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重要设施等。
(二)节点概念性设计应包括节点总平面设计、三维形象示意、建设控制要求等。
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内容:
根据规划内容,提出遗址公园相关项目实施的投资估算。
第三章 规划图纸 第十四条 规划图纸与内容:
(一) 区位图:标明遗址公园所在地在国家、省、市等不同行政辖区的位置、所涉及的行政区划关系。
(二) 遗址公园范围图:在标准地形地图上划定遗址公园范围及规划范围,明确边界和坐标点。
(三) 遗存分布图:根据最新考古工作成果标明遗址的各类遗存分布情况,及其与遗址公园规划范围的关系。
(四) 文物资源分析图:分类或分级表达文物资源保存、保护和利用现状,可通过系列图纸表达。遗址公园范围内如有其他文物资源的,可绘制相关文物资源分析图。
(五) 区位条件分析图:标明遗址公园的外部交通条件、周边环境情况、周边基础设施分布等,可通过系列图纸表达。
(六) 社会条件分析图:标明遗址公园所处区域周边相关社会资源分布、现状及与遗址间的空间关系。
(七) 环境条件分析图:标明遗址公园所处区域周边自然资源分布,地貌特征,以及建筑、道路、植被等环境要素。
(八) 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提供现状用地平衡表。
(九) 考古和科研条件分析图:标明已开展考古工作的区域、历次考古工作成果、待开展考古工作的区域和实施计划。
(十) 管理条件分析图:标明遗址现行保护区划范围、已实施的各类规划措施、现有管理和展示设施分布与规模、开放展示区域与游客服务设施等,可通过系列图纸表达。
(十一) 相关规划分析图:标明本区域涉及的其他相关规划以及涉及遗址公园的相关要求、计划实施的建设项目情况等。
(十二) 阐释与展示规划图:根据展示与阐释体系规划,表达阐释与展示结构,标明展示分区、展示流线及重要节点分布。
(十三) 总平面图:在准确标识考古遗址现状的基础上清晰表达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内的主要规划内容,如主要展示对象、道路交通、设施分布等。
(十四) 功能分区图:标明遗址公园的遗址展示区、管理服务区、预留区等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面积。
(十五) 展示与标识系统设计图:标明遗址公园展示流线、各类展示方式组织与分布、博物馆等展示设施分布、各类标识分布与样式,可通过系列图纸表达。
(十六) 交通组织规划图:在准确表达各类遗迹的基础上,标明遗址公园的主、次及专用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范围及规模,各级道路分布及交通设施配备。
(十七) 设施分布图:标明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
(十八) 景观空间布局图:表达景观文化特征及自然资源特色分析过程,标明遗址公园整体空间架构。
(十九) 建构筑物风貌控制图:从风格、体量、规模、立面及建筑语汇等方面表达建构筑物景观风貌控制,可以图片示意。
(二十) 公共环境景观示意图:通过景观示意图表达对重要环境设施(标识设施、雕塑小品、环卫设施、广告等)、夜景照明、绿化景观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
(二十一) 专项规划图:根据遗址公园规划具体情况,可单独绘制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图、管理运营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综合防灾规划图等专项规划图纸,图纸要求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及规范。
(二十二) 节点设计图:绘制节点总平面图、三维形象示意总图,图纸应清晰表达节点设计的全部内容,遗址展示节点应注明遗址本体保护与展示措施及建设控制要求。
(二十三) 鸟瞰图及表达设计意向的三维示意图:遗址公园全景鸟瞰图;重要节点鸟瞰或人视效果图;展示设施、配套设施等建筑的形象示意图;雕塑小品、环卫设施等的形象示意图。
第十五条 规划图纸绘制要求:
(一) 规划总平面图应根据实际面积决定可操作的比例尺度,原则上应在不小于1:1000精度地形图基础上绘制,总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
(二) 节点设计平面图比例尺为1:100—1:500。
(三) 规划图纸中需标注图名、比例尺、指北针、图例、规划单位名称、绘制时间。
第四章 附件 第十六条 规划附件一般包括:
(一) 以往考古与研究成果。
(二) 地方政府关于遗址公园立项、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文件或要求。
(三) 保护规划摘要内容,已实施的保护工程及竣工报告,所在地土地利用、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等内容;已批复公布的遗址文物保护规划总图,并标注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分区与文物保护区划的关系,文物保护措施图、展示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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