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管理,实现基本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保证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促进考古学科的健康发展,我局制订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增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科学性,积极与建设单位衔接配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基本建设考古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科学性,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应按以下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基本建设考古工作顺利开展:
一、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在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阶段,由文物考古机构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向设计单位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二)在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考古机构,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进行专项考古调查,编制《文物调查工作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可后提交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
(三)在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阶段,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根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勘探,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提交前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四)在工程实施前,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编制考古发掘计划,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送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发掘计划与建设单位签定工作合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经批准后实施。如发掘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上报。
(五)田野考古工作结束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工程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并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估。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并按规定填报考古发掘工作汇报表。
(六)考古发掘报告编写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需将发掘资料和出土文物移交给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
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应按照以下规范进行
(一)文物影响评估
文物影响评估是由文物考古单位依据已掌握的资料,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与建设工程的相互影响做出的分析评估。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已有文物普查资料成果,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资料,对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的初步建议。
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报国家文物局。
(二)考古调查
考古调查是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进行专门的实地踏察,全面了解文物分布以及受影响情况。
《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应由文字、图纸、照片等部分组成,必要时应附以表格说明。文字应包括调查时间、工作过程、主要收获、初步认识、文物保护建议等;图纸应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文物点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图、文物分布图等;照片应包括调查工作场景、重要文物点的现状、采集的文物标本等。
《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应于调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主要依据《文物调查工作报告》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的已知文物点和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点进行考古钻探,查明地下文物分布状况。
《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由文字、图纸和照片等部分组成。文字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堆积深度、勘探结果、保护意见等;图纸包括文物点分布图、勘探平面图等;照片包括工作场景、遗迹、遗物等。
《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应于勘探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是指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对无法避让的文物埋藏点进行的抢救性发掘,主要依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和经批准的《考古发掘工作计划》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开展前应制定文物保护预案。
考古发掘应严格按照《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进行,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多学科研究,尽可能提取更多的信息。要重视标本的采集、检测和鉴定工作。遇有重要发现,应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五)验收与评估
考古发掘工作的验收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应书面提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同建设单位进行考古工地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反馈给被验收单位。
验收内容应包括考古发掘证照、资质资格,考古发掘资料,《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执行情况,发掘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文物和人员安全情况等。
待考古工地验收工作结束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根据考古发掘结果,评估建设工程对文物的影响,研提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报国家文物局。
《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应全面反映发掘工作的过程和主要收获。由文字、图纸和照片等部分组成,文字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发掘时间、地点、经过、重要发现、保护措施及建议等;图纸包括工程位置图、考古发掘地点与工程的位置关系图、考古发掘总平面图等;照片包括发掘地点地貌、发掘现场、重要遗迹遗物等。
《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应于考古工地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跨省区项目的《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应抄报国家文物局。
(六)资料与文物移交
所有考古发掘资料严禁长期由个人保管,应在田野发掘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移交本单位资料保管部门专门保管,在进行考古发掘资料整理工作时,可依据工作计划借阅相关资料。出土文物及标本应严格按照规定移交库房保管。
(七)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须在3年内完成。
三、适应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建立考古工作监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考古工作的监督,保障基本建设和考古工作顺利进行,应逐步建立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监理制度。
(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开展综合监理或单项考古项目监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对其他重要的考古工作组织监理。
(三)从事考古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考古发掘资质和领队资格证书。
(四)监理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考古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审查考古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规程、协议等的执行情况,审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计划变更提出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抄送委托单位,考古工作结束后出具监理报告。
(六)监理单位须尊重被监理单位的知识产权,未经委托方和被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引用、发表监理项目的各种资料和成果。
(七)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单位有行政或经营性隶属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不允许其他单位假借监理单位的名义执行监理业务。
(八)考古工作监理实行有偿监理。监理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基本建设考古工作顺利开展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跨省区建设项目的考古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抄报国家文物局;特别重要的考古项目,由国家文物局进行协调。省级以下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考古发掘工作。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文物考古工作的管理,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督促考古工作单位履行报批手续,严格审核考古工作计划,检查《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执行情况、领队职责的履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工地安全措施等,确保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符合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对于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各文物考古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考古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确保考古工作质量。同时,要加强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要切实树立课题意识,对重要的考古发掘项目要事先制定出明确的课题研究计划,注重解决学术课题,提高科研水平。
要强化文物保护理念,以发掘促进保护。要积极探索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积极开展多学科、多领域合作研究,提高考古发掘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工作要认真落实领队负责制。领队要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保证田野考古发掘工作质量和工地安全。
(五)已承担下列正在进行的考古发掘项目之一的领队,不得同时担任其它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1.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
2.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项目;
3.发掘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考古发掘项目;
4.其他重要考古发掘项目。
确因工作需要,需同时担任多个考古发掘项目领队的,发掘项目不得跨地市、跨工程,且发掘面积总量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个。
跨年度考古发掘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领队。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换领队的,应及时报国家文物局同意。
(六)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考古发掘单位资质或领队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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