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

日期:2015-12-17     浏览:103    评论:0     标签:

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于2005年10月21日在西安通过)

导  言

  应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邀请,我们于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在古城西安召开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并庆祝该组织成立四十周年,回顾她为维护和保护作为可持续和人文发展的一部分的世界文化遗产所作出的长期努力;

  得益于大会期间召开的“古迹遗址及其周边环境——在不断变化的城镇和自然景观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科学研讨会上所交流的众多案例和反思,以及得益于中国和各国政府、研究机构和专家关于在加速变化和发展的条件下充分保护和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诸如古城、自然景观、古迹路线和考古遗址)的经验;

  注意到《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及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1964年)以及该宪章所引发产生的其他许多文件中所体现出的对古迹遗址周边环境保护的国际的和专业领域内的兴趣——这种兴趣尤其是通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国家委员会和国际委员会表现出来,并体现在《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和其他国际会议所通过的结论和建议中,诸如:《会安宣言——保护亚洲历史街区》(2003年)、《恢复巴姆文化遗产宣言》(2004年)以及《汉城宣言——亚洲历史城镇和地区的旅游业》(2005年);

  注意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中关于“周边环境”的概念,包括《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年)、《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年)、《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尤其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及其执行性原则——在这些文件中,“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也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

  强调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应对由于生活方式、农业、发展、旅游或大规模天灾人祸所造成的城市、景观和遗产路线急剧或累积的改变;有必要承认、保护和延续遗产建筑物或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有意义的存在,以减少上述进程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意义、价值、整体性和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的代表特此通过如下有关原则和建议的宣言,并将它告知所有能够通过立法、政策制定、规划和管理等途径促进宣言目标实现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和专家,以便更好的保护世界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其周边环境。

承认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贡献

  1、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和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

  除了实体和视角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中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

  2、不同规模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包括城市、陆地和海上自然景观、遗址线路以及考古遗址),其重要性和独特性在于它们在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等层面或其他文化层面存在的价值,也在于它们与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层面的背景环境之间所产生的重要联系。

  这种联系,可以是一种有意识和有计划的创造性行为的结果、精神信念、历史事件、对古遗址利用的结果或者是随着时间和传统的影响日积月累形成的有机变化。

理解、记录、展陈不同条件下的周边环境

  3、理解、记录、展陈周边环境对定义和鉴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十分重要。

  对周边环境进行定义,需要了解遗产资源周边环境的历史、演变和特点。对周边环境划界,是一个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过程,包括现场体验和遗产资源本身的特点等。

  4、对周边环境的充分理解需要多方面学科的知识和利用各种不同的信息资源。

  这些信息资源包括正式的记录和档案、艺术性和科学性的描述、口述历史和传统知识、当地或相关社区的角度以及对近景和远景的分析等。同时,文化传统、宗教仪式、精神实践和理念如风水、历史、地形、自然环境价值,以及其他因素等,共同形成了周边环境中的物质和非物质的价值和内涵。周边环境的定义应当十分明确地体现周边环境的特点和价值以及其与遗产资源之间的关系。

通过规划手段和实践来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

  5、可持续地管理周边环境,需要前后一致地、持续地运用有效的法律和规划手段、政策、战略和实践,同时这些方法手段还需适应当地的文化环境。

  管理背景环境的手段包括具体的立法措施、专业培训、制定全面保护和管理的计划以及采用适当的遗产影响评估系统。

  6、涉及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原则,应规定在其周围设立保护区或缓冲区,以反映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重要性独特性。

  7、规划手段应包括相关的规定以有效控制外界急剧或累积的变化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

  重要的天际线和景观视线是否得到保护,新的公共或私人施工建设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之间是否留有充足的距离,是对周边环境是否在视觉和空间上被侵犯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土地是否被不当使用进行评估的重要考量。

  8、对任何新的施工建设都应当进行遗产影响评估,评估其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其周边环境重要性会产生的影响。

  在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内的施工建设应当有助于体现和增强其重要性和独特性。

监控和管理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变化

  9、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发生的变化所产生的个别的和积累的影响,以及这种变化的速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必须得到监控和管理。

  城乡景观、生活方式、经济和自然环境累积或急剧的改变可以显著地、不可挽回地影响周边环境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重要性所作出的真正贡献。

  10、应当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变化,以保留其文化重要性和独特性。

  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的变化并不一定需要防止或阻挠其发生变化。

  11、进行监控,应当对识别、衡量、组织和补救古迹遗址的腐蚀、重要性消失或平庸化所采取的途径和行动加以明确,并就古迹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展陈活动提出改进措施。

  应当制定定量和定性指标,评估周边环境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所产生的贡献。

  监控指标应当包括硬性指标,如对视野、轮廓线和公共空间的侵犯,空气污染、噪声等,以及经济、社会或文化等层面的影响。

与当地、跨学科领域和国际社会进行合作,增强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的意识

  12、同当地和相关社区的协力合作和沟通,是古迹遗址周边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方面,应当鼓励不同学科领域间的沟通,这应当成为一种公认的惯例。相关的领域包括建筑学、城市和地区规划、景观规划、人类学、考古学、历史学、人类文化学、博物馆学、档案学等。

  应当鼓励与自然遗产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合作,这应当是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确认、保护和展陈的有机组成部分。

  13、鼓励进行专业培训、展示、社区教育和公众意识的培养,以此支持各种合作和知识的分享,促进保护目标的实现,提高保护手段、管理计划及其他相关手段的效率。

  应当借鉴从个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保护中获得的经验、知识和手段,应当被用来改进周边环境的保护。

  专家、机构、当地和相关社区人员应共同担起责任,充分认识周边环境在各方面的重要性;在做决定时,应该充分考虑周边环境有形和无形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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