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物[2004]15号
关于开展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福建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建国以来,省人民政府先后公布了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极大地推动了我省珍贵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近年来各地陆续又发现了一批具有较大价值的文物古迹,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有效地加强这些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有较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原则上从已公布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筛选;
2、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做好“四有”工作的基础上申报,并附有关文件资料。未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面积,历史沿革,保存现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历次维修或发掘情况,管理使用情况;
3、图纸、照片、拓片(摹本):
图纸包括地理位置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文物建筑: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正立面图、侧立面图、横剖面图、纵剖面图等,文化遗址:遗址平面分布图、考古发掘图、主要出土文物器物图,古墓葬、石刻及造像等参照上述要求。
照片要反映文物的主要特征,包括全景或航测照片,文物群体和主要单体的外立面、内部构架及重要部位照片,重要藏品或出土文物照片。
拓片(摹本)包括石刻、碑碣等文物的主要铭刻内容;
必要的可附相关的录相片、VCD片。
4、附件:包括相关文件、文献资料等。
以上材料应统一制作成A4格式的申报文本(纸质文本和word格式的电子文本各一份)。申报文本范本,已上传到福建文物网站(),请直接上网下载,不另行下发。
三、申报评审程序
1、各地在组织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评审的基础上,筛选出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30日前具文报我厅;
2、我厅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必要的将前往实地考察核实),提出推荐名单;
3、推荐名单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四、凡过去已经申报而未获批准的,一律按上述要求重新申报。
联系电话:0591—7118173,联系人:何经平。
电子信箱:。
特此通知。
福建省文化厅
;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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