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文件
闽文物[2003]55号
关于认真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达标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文化(文化与出版、文物、文体)局,各设区市文管办,文化系统各文博单位:
公安部《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以下简称《风险等级》)作为强制性标准,自1992年发布实施以来,全省文化系统已申报并经省文化和公安部门确认风险等级的文博单位72个,占总数的65 %,至今仍有15个单位未申报风险等级(见附件一),严重拖了全省《风险等级》达标工作进展的后腿,以致我省被列入国家文物局通报的没有一个达标单位的省份之一。
落实《风险等级》达标工作是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防止文物被盗案件发生的重要技术措施。省文化厅和省公安厅近年来连续转发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对《风险等级》达标工作所作的多次明确部署,要求各文博单位务必在2002年底前完成达标任务。在规定的期限,凡没有安装报警设施的单位,不得展出文物;没有达标的单位,不得展出三级以上文物,文物库房不得存放三级以上文物;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三级以上文物,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安全达标的单位代为保管;对拒不执行规定,造成文物被盗或破坏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但迄今尚有许多不落实之处。
为了认真落实《风险等级》达标工作,提高我省文博单位的整体防范能力,构筑文物安全防范体系,规范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1991年以来的文件和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对落实《风险等级》达标工作再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1992年颁布实施的《风险等级》,经过重新修改,已于2002年 6月1日起实施,现随文转发。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高度重视《风险等级》达标的落实,将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制定综合防范体系规划和安全防护级别达标计划,积极设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文物安全经费的投入和安全保卫机构、安防设施、消防设施建设进程,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的合理配置,尽快把《风险等级》达标工作逐一落到实处。
二、各文博单位务必按照《风险等级》规定,分期分批完成防护级别的达标任务。一级风险单位务必于2003年底前达标。二级风险单位和各设区市的文博单位要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务必在2004年底前达标。三级风险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务必于2005年底前达标。
今后,凡新建的博物馆的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必须与基建工程同时考虑,同步进行,所需经费纳入基建预算项目之中。
三、各文博单位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立项和设计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按照《风险等级》等安防行业技术法规(标准)和行政管理政策,落实立项审批和技术方案论证。具体程序和要求为: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由文博单位组织论证,省文化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准;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由文博单位组织论证,报省文化文物、公安部门批准。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化文物、公安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文博单位初验,经设区市文化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文物、公安部门根据《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的规定,共同组织验收。未经批准的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一律不得组织施工,由此造成的后果,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为规范各文博单位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立项、建设,提高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确保文博单位和文物藏品的安全,依法加强安全(消防)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报警工程申报审批验收工作的通知》([95]文物保字第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规范内容详见附件三。
; 五、各文博单位系国家重要的要害部门,所要进行的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是一项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介入文物系统三级风险以上的文博单位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工作。
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属于特殊行业,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0]044号文件要求,本着谁设计、谁施工、谁调试、谁维修的原则,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应统一由获得省公安技防部门批准的具备技防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单位承担,系统工程的检测须由获得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承担。依照廉政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加强跟踪监督,避免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给工程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
六、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建设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实现风险单位防护级别达标。未申报风险等级的单位要立即上报申报表格。设区市文化文物部门应会同同级公安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内,对各文博单位的安全防范工程和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十一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文物局。省文化厅和省公安厅将根据各地情况组织抽查。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二十二局《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报警工程申报审批验收工作的通知》([95]文物保字第492号文件)主要内容。
福建省文化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二十二局
《关于加强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报警工程
申报审批验收工作的通知》
[95]文物保字第492号
主要内容:
一、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审批程序
1、编制“设计任务书”
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技术系统工程立项前须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安全(消防)技术防范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方案设计、审核、验收的依据。“设计任务书”由各文博单位编制,若编制有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也可以请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代为编制。
“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文博单位简介、任务来源、编制依据、设计指导思想、设计要求(含系统组成、技术及防护要求、工程项目内容和设计要求、主机系统等)、设备器材选用、人员培训、设计符合上报审批要求、建设工期、工程投资额控制、工程建成后达到的预期效果、售后服务和维护及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标准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2、选择设计施工单位
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统一由一个单位承担设计、建设、调试、维修。可采用工程委托或工程议标、招标的方法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3、资格审查
承担文博风险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经文博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原则上应具有与工程级别相应的资格等级。外省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我省承接技防工程须经省文物、公安部门资格验证。
4、方案设计和方案论证
一级技防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工程)、二级技防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三十万元不足一百万元的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工程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由文博单位主持,省、市文化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进行论证,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对有异议的评价意见,须经设计单位和文博单位协调拿出处理意见后方可上报审批。
二、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上报审批
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经所在市、县的文化文物、公安部门初审,上报省文物局,由省文物、公安部门审批。
1、上报审批内容和材料
上报审批的设计方案要求文件齐全、文字准确、图纸齐套,应包括以下材料:
A、工程设计委托书。
B、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C、选择施工单位方法说明。
D、工程设计任务书。
E、设计方案的全都资料,包括:
①设计依据和指导思想;
②工程建成后的防范能力及有关技术指标;
③系统设计方案的图纸和说明;
④系统主机功能(说明书)及辅助设备选型;
⑤工程总布置图、中心控制室布置图;
⑥管线敷设方案;
⑦工程主要技术措施原理和技术性能说明;
⑧前端器材的选型、数量、性能及价格比较;
⑨工程概算书和主要器材表(要注明型号);
⑩建设工期。
F、依据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和《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实施细则》(闽公通[2002]192号)规定,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验收指标细则(双方盖章)。
H、省文物、公安主管部门论证意见(双方盖章)。
M、省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和技防工程审核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报送两份,省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留存一份,签批一份。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可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不再报审,但施工图完成后需报省文物主管部门一份备案,以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2、合同
经省文化文物、公安主管部门批准后,文博单位和承建双方可签订合同,并报省文物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三、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程序和材料
1、竣工
文博单位的安全(消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应严格按照《风险等级》进行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技防工程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过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后,达到设计要求并经文博单位认可的,方可竣工,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2、初验
文博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
3、工程验收
技防工程竣工验收由文博单位组织,省文化文物、公安主管部门和文物安全技防工程审核组(或技术人员)参加,对工程的技术、施工质量、资料等进行审查验收。其中一、二级工程在正式验收前,必须由检测部门进行系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工程验收必须备齐以下文件:
A、试运行报告;
B、竣工报告;
C、初验报告;
D、竣工决算报告;
F、系统检测报告;
G、正式设计齐套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
工程验收结束,验收委员会(小组)出具验收合格结论后,方可正式开通运行。
此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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