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分组审议《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中,组成人员认为,历史文化建筑代表着历史的发展,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而我省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方面仍面临着一些问题,该条例的出台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规定,建成五十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1、具有特殊建筑艺术特色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地方历史文化、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地域特色;3、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4、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典型性;5、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6、具有其他特殊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教育意义。
对此,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历史文化建筑的概念不能仅仅以年限来划分,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历史意义,但凡能够反映一段历史时期的建筑,即使年限没有五十年以上,也应认定为历史文化建筑。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提出了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措施,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历史文化建筑上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照明设备、遮雨(阳)蓬等外部设施”。
对于破坏历史文化建筑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中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从事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爆破、钻探或者挖掘等作业的,对单位最高可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以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