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函〔2008〕322号
四川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转报〈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告》(川文物博发〔2007〕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工程设计方案。
二、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补充设计委托书。
(二)进一步补充设计依据,如《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571—1996)、《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16571—199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等标准。
(三)按照规范标准修改并调整系统性能指标,将音频失真度调整为小于5%;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应大于5000小时。
(四)UPS备用电源应按照保障报警系统8小时、视频系统1小时工作时间设计;或在0.5小时保障的基础上,增加交流发电机。
(五)展厅视频监控设备应达到无照明情况下正常工作,关闭展厅后应关闭照明电源,以保障文物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各出入口的防盗措施。
(七)对重点文物建议采用视频报警系统。
(八)补充巡更系统设计。
(九)补充工程概算。
三、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完善,由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四、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规定,你局可在提出地方配套经费落实意见后,按照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程序和工程进度申请补助经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