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615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定〈长沙铜官窑遗址总体保护规划〉的请示》(湘文物报〔2006〕7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规划。
二、该规划还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明确遗址的保护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论证和调整。
(二)应将规划说明中遗址价值评估的相关内容归纳后纳入规划文本。同时,应在全面分析遗址保存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遗址面临的主要问题,补充完善遗址现状评估以及已有保护措施评估。
(三)应补充遗址环境专项评估,重点对新河与湘江等的水文情况做进一步勘察,评估其对遗址保护的影响。
(四)应进一步调查和评估遗址涉及区域内土地的使用性质,明确基本农田的数量,并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求提出土地使用性质调整的指导要求。
(五)建议综合考虑遗址保护和居民生活的实际情况,结合生态农业建设,统筹安排,适当控制搬迁规模。同时,应在规划中明确居民搬迁方向。
(六)该遗址的展示重点应为窑业遗存及其相关环境,建议考虑将文物陈列馆与手工作坊展示区相结合的可能性。同时,应补充建设600m2龙窑保护棚的依据。
(七)应在进一步开展考古工作的基础上,论证恢复石渚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同时,应结合新河河道改造,统筹考虑长沙窑大道改出遗址保护范围的可能性,以保护遗址的完整性。
(八)应在进一步加强相关勘察和评估的基础上,补充防灾专项规划,提出遗址防洪、防火、防盗等措施。
(九)应进一步深化研究规划,制订遗址考古工作计划,重点是考古资料的整理、遗址的范围和布局以及制瓷业相关遗存的确定和研究等。
(十)规划文本、用词、图纸等应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