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643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06〕18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其中《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
二、该规划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加强对郑韩故城遗址考古资料的研究,深化遗址价值和保存现状评估,明确保护对象,在此基础上完善保护区划,深化管理规定。
(二)应加强对宫城和宫殿遗址的整体保护。建议将城内区域全部划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将周庄、烈礓坡、蔡庄等几个大型墓葬区划入保护范围,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应针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可能埋藏区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并就建筑物基础和耕种的地下深度制订明确的控制指标。
(三)应加强对遗址本体的保护,针对城墙及其他不同类型遗存分别制订保护措施。应进一步论证对遗址进行揭露保护做法的可行性。城墙遗址表面堆土1米的做法不宜采用,建议沿线植草标识。
(四)应进一步完善遗址环境保护内容,明确黄水河、双洎河等水系保护的要求。在保护范围内恢复原始地形地貌的做法尚需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应进一步论证建设夯土城墙等遗址博物馆的必要性,并合理控制建筑规模。穿越古城墙的私掘通道应予回填,不宜对外展示。
(六)展示规划应当以确保遗址安全为前提,尽量减少对遗址的干预。历史事件展示须具备充足依据,建议采用图文说明的方式在遗址博物馆中进行。地下遗存原则上应覆土保护,不进行展示,重要部分可考虑加盖保护棚展示。不宜重新揭露展示已经回填的车马坑。
(七)遗址公园建设立足于遗址现状展示,淡化旅游休闲功能,同时应避免人造景观和园林化的倾向。
(八)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的用词、术语、审批程序和图纸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准确、规范、统一。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补充,并经你局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遗址本体保护、遗址博物馆等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完善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居民搬迁、土地用途调整和环境整治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六、郑韩故城遗址今后的考古工作应主要围绕遗址的保护,开展调查、勘探、测绘以及资料整理出版研究工作,进一步搞清遗址的内涵、范围、分布和布局,为深化保护规划和制订保护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