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保函〔2008〕549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呈报〈顺陵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陕文物字〔2007〕2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顺陵保护规划》在价值评估、现状评估、规划目标、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等方面尚需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加强对陵园遗址、建筑遗存与石刻的价值评估和研究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
(二)应进一步加强顺陵保存保护现状的全面评估工作,明确顺陵面临的问题,特别是村庄及军事设施等对遗址的影响,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对策。
(三)应进一步明确规划目标,确保顺陵陵园及其环境的整体保护,并妥善处理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四)应在考古调查和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顺陵本体及周边环境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结合地形地貌,科学划定顺陵保护区划,明确具体界限。应在更大范围内明确规划范围的区位、周边交通状况以及同当地城乡发展规划的关系,为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提供科学依据。目前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过小,不利于顺陵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对陵园周边环境和建设实施更广泛的控制。
(五)应进一步细化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并对村庄未来的发展方向、建筑高度和规模提出具体的控制要求。
(六)规划对石刻保护只提出原则和措施要求即可,不宜规定具体技术手段。应加强对石刻的监测,并评估建设保护设施对遗址本体及环境的影响。
(七)应进一步评估现有农田耕种对遗址的影响,制订有针对性的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应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文物古迹征地的面积,并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计划。
(八)应评估在顺陵南侧建立博物馆陈列与管理服务区对顺陵保护和展示的影响。条件成熟时应考虑适当调整顺陵文管所的位置。碑塔寺遗址、顺陵陪葬墓的保护展示措施应有充足的考古依据,并评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九)应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文本的结构、用词和术语,做到准确、规范、严谨。
二、请你局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