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518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许三湾城及墓群保护总体规划〉的报告》(甘文局发〔2006〕17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许三湾城及墓群保护总体规划》及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当前许三湾城及墓群的保护工作应以遗址本体及环境的整体保护为主,加强看护和管理,防止进一步的破坏。
(二)许三湾城及墓群与骆驼城遗址及墓群相毗邻,二者的保护规划应充分衔接,统筹考虑保护区划和相应的管理规定与要求。建议考虑适当扩大西南墓群的保护范围。
(三)应加强保护区划管理规定的针对性。保护范围内耕种深度限制指标应有所依据。
(四)应充分评估洪水、地震、风沙和降水对遗址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监测机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护对策。
(五)应进一步研究城址建造方法和工艺,针对遗址本体保护制订目标和措施。使用化学方法加固土遗址须慎重。
(六)应深入调查规划范围内现有耕地和民居的数量和分布,科学评估其对遗址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退耕、限耕的范围和搬迁规模,并在规划中为搬迁居民划定新的安置点及农耕用地的选址。规划中应对退耕后的土地功能提出明确要求。
(七)应对墓葬可能埋藏区内防洪和排水工程施工的前期考古勘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文物的安全。应在对现有防洪设施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防护措施,并增加地表排水的内容和工程要求。
(八)应在遗址展示需求评估的基础上制订遗址展示规划,展示方案设计应遵循尽量减少对遗址干扰的原则。
(九)文本用词、术语、审批程序和图纸等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准确、严谨、规范。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依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遗址保护和展示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对许三湾城及墓群与骆驼城遗址及墓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健全管理机构,完善专项管理法规,制订安防措施,预防并有效遏制盗掘现象,妥善解决居民搬迁、土地用途调整和道路交通调整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六、许三湾城及墓群今后的考古工作应制订专门工作计划,逐步搞清遗址的年代、性质、内涵、布局和分布范围,为深化遗址保护规划,制订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