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897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八路军西安办事处旧址2—10号院北半部分维修保护方案的请示》(陕文物字〔2008〕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维修方案。
二、关于7、10号院的复建工程,补充1956年的测绘图作为依据,并就其必要性进行说明。
三、部分维修做法不妥,应予修改,如:将屋面原基层的苇箔改为望板,再做防水的做法对原状改动过大;地面加做混凝土改变了原有部分自然地面的环境特点。
四、部分做法缺乏依据说明,如:开裂柱子加箍、内腐木柱注树脂、屋面干铺SBS的结合牢固度和防滑问题、白灰膏砌砖等,需补充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鉴于该民居构件的价值特点和白蚁的严重程度,CAA常规下的渗透程度较差,不能起到彻底灭杀白蚁的作用,不宜采用“灌注”加固内腐木构件的方法,应制订更有针对性的白蚁防治措施。
六、补充10号院现状实测图。
请你局组织设计单位,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你局核准实施。请加强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