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696号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桃坪羌寨等文化遗产进行抢救保护的请示》(川文物保〔2008〕9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由于工程的紧迫性和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桃坪羌寨等文物建筑灾后抢险维修工程以清理、设计、施工同步进行的方式开工。单项工程维修设计方案需按《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由你局批准后实施。
二、同意你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组织专家评估确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地质勘察及地基基础评估承担单位,并以项目总承包的形式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三、实施抢险维修工程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当地工匠的作用,保持和传承传统工程做法,同时注意培养当地的文物保护技术力量,最终实现在藏族和羌族地区各建立一支文物保护技术队伍的目标。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