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70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新疆库俄铁路建设工程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苏巴什佛寺遗址相关情况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08〕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二、拟采用的西寺(AⅤK)方案对苏巴什佛寺遗址仍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应做以下修改和调整:
(一)应将涉及苏巴什佛寺遗址的铁路线再向西调整,避开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隧道两端出口及河谷中高架铁路对遗址景观造成破坏。
(二)应补充评估铁路振动对遗址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线路设计,确保文物安全。同时,应制订铁路运营对遗址影响的长期监测方案。
(三)不得在涉及苏巴什佛寺遗址的范围内新建除铁路线以外的任何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应补充铁路施工过程中文物保护的具体要求,施工区域不得涉及苏巴什佛寺遗址,不得改变遗址环境。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建设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前,请你局组织专业单位对工程项目拟建区域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在工程施工中如有重大考古发现,应及时制订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并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根据文物部门的意见对线路进行调整,以确保文物安全。
五、苏巴什佛寺遗址作为丝绸之路的一部分正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库俄铁路的建设将会对苏巴什佛寺遗址的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产生影响,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估工程对申遗工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