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695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温州浙南石棚墓保护规划的请示》(浙文物发〔2008〕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南石棚墓保护规划》及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还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根据墓群保护的实际需要,结合地形地貌明确保护区划的具体边界。
(二)应进一步深化保护区划管理规定,禁止平阳龙头山的采石活动,明确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控制标准,建筑控高指标应有所依据。
(三)应进一步调查规划范围内现代墓群的数量、分布,并评估其对石棚墓及其环境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现代墓群的迁移方案,并制订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应进一步评估平阳龙头山新建庙宇及登山水泥路对墓群环境风貌的影响,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
(四)应根据石棚墓保存现状和影响因素的评估,进一步深化保护措施,补充防治水土流失、风雨侵蚀等破坏的具体对策,并对防洪排水提出具体的工程设计要求。建议在保护围栏范围内地面铺设砂石。
(五)应制订考古工作计划,加强浙南石棚墓的考古研究,进一步搞清石棚墓的文化内涵,为深化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六)应补充环境评估图,完善瑞安棋盘山石棚墓的破坏因素分析图。
(七)文本用词、术语、审批程序和图纸等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到准确、严谨、规范。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依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遗址保护和展示以及道路交通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浙南石棚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并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工厂及现代坟墓搬迁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