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保函〔2008〕597号
湖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报鄂州市观音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请示》(鄂文物〔2008〕5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屋面挑顶修缮及大木构局部落架的范围,对木构件歪闪开裂、墙体开裂,基础下陷等残损情况要进行量化,明确标注大木构件更换的部位、数量、规格。
二、为尽量减少对文物本体的扰动,已被拆改成混凝土的柱及楼板,如无特别需要,宜现状整修,不必恢复为木构件。
三、补充屋面恢复筒瓦、修复脊饰的依据,如无确凿依据应保持现合瓦屋面形式。屋面做法应严格按照传统做法维修,取消防水卷材。
四、部分设计方案对地基基础和墙体大量采用水泥灌浆加固,违背了可逆性原则,应予修改。
五、部分施工做法需修改,如:木柱的墩接不应截平对接;取消对石材表面的苔藓进行清洗的做法,补充对大木结构实行打牮拨正的可行性论证。
六、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图纸,补充观澜亭、挡水城、回澜台阶等修缮项目的图纸及标注,补充负责人签章。部分木石构件剖面填充图案有误,需进一步核准。
七、该建筑建于江中的礁石上,礁石和基础存在下沉变形的问题,地基基础的勘探应是本方案的重点内容之一。方案中基础及基岩的结构构造、损伤程度及病因均不够清晰,应补充必要的地质勘探或结构安全检测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加固方案。
请你局组织设计单位,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