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1290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长子县崇庆寺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7〕7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完善现状评估内容,补充煤矿、山洪、虫害等对文物影响的评估。
(二)在视线分析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保护区划。
(三)保护措施应进一步强化管理方面的要求。
(四)补充安防设施的内容。
(五)有关消防给水设施内容应从生活给水设施中分离出来单列条款,并结合实际情况专题研究消防系统的安排、运行问题。
(六)通向寺庙的道路改造要慎重,应尽可能保护寺庙历史环境风貌。
(七)建议将前寺必要的抢险加固工作纳入近期实施项目,以确保文物安全。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