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1197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安徽凤阳县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保护规划〉的请示》(皖文物保〔2008〕9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规划文本需作如下补充、完善:
(一)由于缺乏考古调查的依据,对外廓城的保护可作原则性规定,相关保护项目的实施均应在考古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二)明确保护区划关于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区别。
(三)注意管理规定与保护措施的区别。
(四)进一步调整和精简文本、图纸。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