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1265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送审〈铜仁东山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报告》(黔文物呈〔2008〕3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对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应进一步细化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分类应与管理要求的控制力度相对应,建议将Ⅲ类建设控制地带改为Ⅰ类,Ⅰ类改为Ⅱ类,Ⅱ类改为Ⅲ类。
(三)第九章其他规划中属于专项规划的内容,应放入专项规划。
(四)进一步补充、规范图纸和文字。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