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1247号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批〈新乡潞简王墓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07〕28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划应进一步从结构逻辑关系上进行调整,将凤凰山纳入潞简王墓建设控制地带。
二、应重点突出潞简王墓的历史和建筑艺术价值。
三、博物馆办公区、展示区应调整到合理位置;监狱原有建筑不予保留。
四、南水北调工程流经潞简王墓保护范围段,可规划明渠方案。
五、补充碑廊、太子坟、公主坟的价值评估,确立价值取向。
六、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措施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七、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由你局核准后,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督请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