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8〕971号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樊敏阙及石刻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川文物保〔2008〕2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划文本中应提出更加合理可行的防护要求及措施,以解决公路产生的噪音、振动等对文物本体的影响。
二、适当扩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范围,进一步明确墓、阙和石兽之间的关系,补充各石质文物的原始位置说明,并对所有石刻文物的保护措施提出具体的可行性规划。
三、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措施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由你局核准后,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督请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