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142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晋城二仙庙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8〕9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充实、完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评估内容。
(二)应结合地形地貌划定保护区划边界。注意保护区划管理规定与保护措施的区别,并作相应调整。
(三)对历史建筑戏台的拆除重建应慎重,须进一步补充复原依据。如依据不足,其拆除工作应暂缓实施。
(四)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一步调整文本文字和图纸。如部分评估图纸可纳入规划说明。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