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361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扬州古运河水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的请示》(苏文物保〔2009〕30号)和《关于审批扬州市古运河城区段整治二期及水系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的请示》(苏文物保〔2009〕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所报项目对改善大运河的水质和环境有积极的作用,我局原则同意。
二、鉴于我国正拟将大运河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因而所报项目的实施不得损害大运河本体和环境景观的价值,不得对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影响。
三、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河道清淤、驳岸整治、水利设施加固、文物建筑修缮、文物建筑复建、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应注意与保护规划相衔接。工程实施前和过程中应与文物部门保持沟通,广泛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四、涉及到大运河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驳岸整治、水利设施加固、文物建筑修缮等工程应在对现状进行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专项设计方案,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五、运河两岸绿化、美化、环境整治、景观建设等项目应尊重历史传统,维持运河沿岸的历史风貌和环境景观,尽量采用地方传统树种,严格控制文物建筑的复建,保留有价值的码头设施、民居建筑等,避免运河景观园林化的倾向。
六、编制依据中应补充《文物保护法》、《世界遗产公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规文件,指导原则中也应增加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