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123号
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报元佑宫保护规划的请示》(鄂文物发〔2008〕10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应针对价值评估内容,补充相应保护措施。
(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建筑高度、体量等的控制指标。
(三)细化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四)进一步调整、精简文本。规范用语。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