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70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涞源县阁院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冀文物字〔2008〕15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进一步精简和梳理评估内容。艺术价值评估内容需作适当补充。
(二)对阁院寺历史格局做进一步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周边现有建筑风貌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文庙与城墙可纳入保护范围,但不应认定为阁院寺的组成部分。东侧公园建议保留为绿地。
(四)复原东便门、东禅房及前面配房的依据不足,应作进一步研究。
(五)专项规划中应补充研究规划及安防内容。
(六)注意与城市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