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33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荆紫关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08〕2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进一步调查、界定保护对象。加强和完善对古建筑群本体的价值评估。
(二)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结合文物分布的现状作适当调整。保护范围内可不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西侧丹江水域的现有环境协调区可纳入建设控制地带。
进一步严格和细化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要求,提高可操作性。
(三)注意与历史文化名镇等规划相衔接。
(四)规范防灾专项规划内容。
(五)进一步规范、精炼文本。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