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32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旧址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08〕25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水库等相关历史要素宜纳入本规划内容。
(二)细化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管理要求,尤其要明确一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限高是檐口还是屋顶。同时进一步控制建筑体量。
(三)针对文物建筑的时代特征,包括其砖木结构和当时材料做法等,提出保护措施和有针对性的控制要求。
(四)充实展示利用专项规划内容。
(五)进一步规范文本。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