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303号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德格印经院保护规划〉的请示》(川文物保〔2009〕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规划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应加强与城市规划等其他规划的衔接。建议在文物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修编城市规划。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单独提出保护原则和方法。
(三)对保护区划进行合理调整,将原土司衙与相邻寺庙作为其原有历史空间组成部分,划入保护范围;同时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可按等高线走向。
(四)进一步规范文字术语及图例。
(五)删除量化的价值评估,改为文字描述。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