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579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山西临猗妙道寺双塔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9〕4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加强对考古和历史资料的研究,补充对寺、塔及周边环境总体格局的评估及对所存在问题的分析,并以此作为保护区划的重要依据。补充、细化保护管理要求和限定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对双塔本体的现状评估,补充监测实施目的、手段、内容,并提高保护和监测等措施的针对性。价值评估中的科学价值评估欠准确,应进行调整。
(三)保护措施中应增加禁止居民在塔体周围挖土等条款,补充相对应的治理措施。双塔附近不宜建立消防水池。建议选用消防栓等简便易行的消防措施。
(四)应对双塔周边空间利用、环境景观提出原则性意见。注意对周边绿化树种的选择。
(五)列出出土文物和可移动文物清单。
(六)调整规划分期,近期可分为两期,并缩短规划期限。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七)进一步规范、校核文本、图纸、用词和术语等。提高图纸的针对性,补充地形图。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我局文物保函〔2008〕1014号文件的意见对规划进行认真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