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590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安徽〈宣城广教寺双塔保护规划〉的请示》(皖文物保〔2009〕1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调整:
(一)进一步明确规划中分阶段拆迁、整治项目的实施时间。山门、大殿、二殿等三座违章建筑应于2009年前抓紧时间拆除,其余违法建筑应按规划要求于2015年前拆除。
(二)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过大,可适当对南部、西部范围进行调整。
(三)对一类、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特别是高度控制指标,应适当调整,体现两者的差别,以利于实施。
(四)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其他违规建筑的整治要求。
(五)对文本中文字和图纸作进一步规范。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