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09]1529
湖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黄陵庙保护规划的请示》(鄂文物发[2009]6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该规划尚需做以下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文物本体不宜包括天然林木和水系等。
(二)适当调整建设控制地带,应将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南扩至保护区划的南界,并明确该区划范围内的山林为非建设区。
(三)适当调整土地利用调整措施图中居住用地的范围。
(四)应将文物建筑的消防、技防、防雷等专项保护工程列入近期规划。
(五)进一步调整、完善文本体例、图纸,规范表述词语,突出条文的规定性。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补充、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