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及时对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

日期:2015-08-25     浏览:120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是最为珍贵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管理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具有创新意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登记应当得到政府领导和组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并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它将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文物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具有特殊属性的不动产,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是文物管理体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物资源大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遗址、墓葬、石窟寺及石刻,以及建筑与园林(包括古代和近现代)四大类,其中遗址、墓葬和石窟寺及石刻基本对应于土地类不动产,建筑与园林基本对应于房屋类不动产。据2012年完成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我国现有766722处不可移动文物,总面积85402.35平方公里,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0.89%。其中古遗址193282处;古墓葬139458处;古建263885处;石窟寺及石刻24422处,近现代文物(包括近现代遗址、墓葬、建筑及园林和石窟寺)141449处。

  文物具有不可再生、十分脆弱的特性,而且种类繁多,分布地域广。除文物建筑、石窟寺等文物较容易为人感知外,还有大量地下遗址、墓葬文物古迹分布极不规则和难以预见,受到众多利益相关者各类建设、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影响,保护管理协调工作十分艰巨。将不可移动文物权属登记纳入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有助于提高和加强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和责任,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通过法治遏制文物破坏蔓延趋势,守护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促进文化强国建设,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基础性工作。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是最为珍贵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管理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具有创新意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登记是开创性工作,应当得到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不仅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现阶段重大任务,还需要得到国家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为有效推动不动产登记中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工作,现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由国家文物局牵头,与国土资源部组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密切工作关系,共同开展调研,拟定并联合发布《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中加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文物部门与国土部门及做好国有文物确权登记工作。在相关《通知》中,应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要求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尽快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工作;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工作目标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原则是尊重管理现状,分类处理;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沟通合作,针对本辖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特点,协商制定本辖区不动产登记中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其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代为行使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国家所有权,作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当事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权属来源证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件、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正式公布文件,以及全国文物普查登记文件,可以作为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文物建筑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权属来源证明,有明确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情况除外。

  最后,加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涉及的权利限制和提示事项告知工作。由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与其附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等权属相分离,有大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位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人、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动产范围内。本着尊重管理现状的原则,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并不改变不动产产权现状和管辖权限,但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中,应在不动产单元内明确标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范围,以及产权人依照《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法规保护文物的义务。

  为此,各地文物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调查、勘查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文物界址、空间界限、面积资料;依据文物部门提供的文物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通知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当事人之一共同参与申请。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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