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文件显示,该评估办法中的申报主体包括两部分:各级各类国有美术馆,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质的民营美术馆。文化部将聘任包括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人员、美术馆管理专业人士、艺术家、评论家以及社会公众人士等代表共同组成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美术馆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此前相比,新的评估标准突出了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于美术名家艺术馆(纪念馆)等专题类美术馆,在有关指标项上体现出了与综合类美术馆的区别。
值得关注的是,在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评估时广为社会所瞩目的收藏经费问题,此次在评估标准中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对于收藏经费额度的考察改为对于年度收藏经费实际支出额度的考察;并规定“除美术名家艺术馆(纪念馆)之外,省级以上(含省级)美术馆近3年来年度收藏经费支出额度平均不低于500万元;其他美术馆近3年来年度收藏经费支出额度平均不低于300万元”。这表明,新的评估标准对于财政资金或社会资助的收藏经费,更多地强调其利用率,也显示了文化部门对于收藏效果的进一步重视。
此外,相比之前的标准,新修订的评估标准评分细则中,增加了10余项被列为“必需项”的内容,涉及人才结构、建筑功能分区、策展、宣传推广、美术馆志愿者等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严格了评估标准和条件。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推动美术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文化部于2008年颁布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并于2010年开展了首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中国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等9家单位被授予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称号。此次相关文件修订工作从2013年开始启动,期间开展了多方面的调研,并多次召开专家会议,广泛听取了美术界、美术馆界以及地方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