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如此,对于文物出境,国家文物局已经出台相关法规。尤其是针对享有免检放行的外交官,为了尽可能防堵法律漏洞,海关总署在22年之后,废止了1986年的相关法规,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将此前特别列出的“携运文物出境”归入了“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范畴。
●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国家文物局,自2007年6月5日起施行
●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外交代表携运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验放行。海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本办法规定免税范围以外的物品、中国政府禁止进出境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有权查验。海关查验时,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应当在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