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框架下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发展”“保障监督”两章,并规定:对非物质文化资源丰富且分布集中、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自然生态人文生态良好、非遗项目存续状况良好的特定区域,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将设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加以整体保护。由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区域性文化保护区,在全国尚属先例。安徽将优先考虑在文房四宝、黄梅戏、花鼓灯等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发源地和主要流行区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条例》突出了保护这一环节的基础性重要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政府工作全盘。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展厅、传承场所或捐赠实物、资料、资金等方式参与非遗保护。《条例》设定了非遗保护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也作了详细规定。传承人人选既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也可自荐,由专家评审会评审决定。经评审通过的传承人,将有机会获得政府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