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需要通过传承与传播才得以延续和发展。 《条例》因此特别明确了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根据《条例》,传承人应当履行这些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若违反规定,在申报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滥用和过度开发代表性项目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传承人的认定,并责令退还传承人补助经费。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损坏,损失难以估量,《条例》因此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若违反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