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古城维护费是指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批准,向大理古城内从事生产经营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收取,专项用于古城保护的费用。古城维护费的具体征收范围、方式、缴费程序等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订征收办法,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办法还明确了古城保护范围。除了古城维护费外,古城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还包括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依法接受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古城公有建筑出租、出售的收益,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对于在大理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商业性影视摄制的,应按照利用补偿原则,由利用单位或个人与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有偿利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