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5月1日实施

日期:2015-08-25     浏览:85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4月28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政府联合在西安召开《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就将于5月1日实施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贯彻落实进行部署。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玮表示,《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非遗法》的具体措施,是解决陕西省当前非遗保护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是依法保护、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陕西省副省长白阿莹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传承中华文明、维护文化安全的高度,提高对非遗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保护和传承的关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市场机制,合理利用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注册商标等形式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目前,陕西省拥有国家级非遗项目62项、省级项目453项、市级项目1127项、县级项目2292项,西安鼓乐等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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