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省旅发委消息,经过两年的努力,《云南省旅游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旅游法规。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段跃庆主任表示:这是云南旅游行业的大事,是云南旅游法制化建设、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迈出的可喜步伐。
按照《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景区、住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就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单位和个人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购物企业,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