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进一步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继续组织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评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附件1)。
二、评估方式
以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为评估第三方机构,采取书面评估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重点为名城文物资源的整体保护、利用与管理现状,以及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情况。评估结论与报告将视情况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评估材料报送
参评城市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书面评估材料(附件2),相关要求及材料格式电子版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通知公告栏中下载。填写完成的书面评估材料纸质版应加盖城市人民政府公章,经省级文物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送国家文物局;电子版(内容应与纸质版一致)由参评城市通过网络填报系统提交,系统地址及登录方式待各城市明确联系人后,由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另行统一提供。
四、请你局(厅)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参加评估的城市认真填报评估材料,并协助我局及第三方评估单位完成现场复核,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请于2019年10月31日前提交本省评估工作负责人和参评城市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资源管理处
詹德华 电话:010-56792073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
张 捷 电话: 18600244983
贾 宁 电话:010-82819000转8924 13811176327
电子邮箱:jxdmcwwpg@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刘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