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古建筑是指桐庐县建于1912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桐庐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筑物。包括桐庐县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桐庐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桐庐县财政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公有古建筑和历史建筑转让、出租、举办展览获得收益,社会各界捐赠和其他依法筹措的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办法》明确可用于保护工程的方案编制、评审、造价编制、工程代理、招投标交易、维修、周边环境整治、消防、安防、白蚁防治、保护档案等费用。
《办法》指出,对古建筑和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重点保护类的古建筑修缮保护维修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补助;一般保护类的历史建筑维修分两年申报,每年项目数控制在20幢以内,按审核后工程量实际造价的50%实行资金补助。每幢历史建筑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同一建筑不重复补助。据统计,今年以来,该县已拨付资金300万元。
《办法》最后明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并强调严肃财经纪律,要求各相关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
据悉,该县境内现有历史建筑1400余幢(普查重点记录979处),其中,明清祠堂类建筑108幢,民国祠堂类建筑20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