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国如何保护古建

日期:2015-09-29     浏览:89    评论:0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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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老建筑承载了人类的历史与文明。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如何在保护与开放中让古建筑焕发新活力?     保护面广,国家财政负担不轻     1913年,法国《历史古迹法》得以通过实施。这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迄今有效,奠定了法国古建保护的法律基础。     1943年法国出台了有关历史古迹周边环境的法律,规定以历史古迹为中心,5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将保护对象从古迹本身扩大到周边建筑。     面对城市现代化发展带来的大规模开发及其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法国1962年开始将文化遗产的概念扩大到老城区,把有价值的地段划定为历史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管理。     对区内建筑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等必须经过“国家建筑师”的咨询、评估和同意,符合规划要求的修缮,国家给予资助,并享受税赋减免优惠。1983年有关分权的法律确认了国家对文化遗产负有全面责任,但同时规定相关地方当局根据各自的权限必须履行相应责任。     目前,法国大约有4万处历史古迹受到保护。其中约一半为私有财产,它们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如果是被列为建筑保护单位的建筑,其修缮费的50%由国家提供;如果是在建筑遗产清查单上注册备案的建筑,其修缮费的15%由国家提供。     法国每年平均用于历史古迹修缮的预算达3.05亿欧元。     西班牙探索古建筑保护在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欧洲历史最为悠久的文化大国之一,西班牙在世界历史文化遗产数量排行榜上高居第三,其中历史建筑是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这些历史建筑,西班牙在立法、行政、公民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都进行了努力,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     除此之外,西班牙政府还另辟蹊径,探索古建筑保护在经济上的可持续发展,开发出了皇家驿站的发展模式。     从1928年成立第一家酒店以来,皇家驿站酒店的数量目前已经达到了94家,几乎遍布西班牙所有省份。此外,从成立到现在,皇家驿站作为国有资产的基本属性从未改变,即使是目前负责酒店经营的皇家驿站旅游集团,也是百分之百国有控股。波兰     珍爱文物,宪法中有专门条款     二战末期,波兰首都华沙85%以上的建筑被毁,老城内一片焦土,古建筑荡然无存。战后,波兰人决定按照战前测绘并完整保存下来的建筑资料,重建华沙老城,同时兴建新城。此后10年,波兰人用举世闻名的“华沙速度”,重建和修复了老城内900多座古建筑。     昔日的宫殿、城堡和教堂重现巍峨,老城内的街道也都保留着中世纪的完美风貌。与此同时,华沙将新城区的建设规划在远离古城的地区,避免了新城建筑对古城的轮廓产生影响。     华沙古城最终作为重建奇迹,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     波兰宪法中有两项条款涉及文物保护的内容,分别位列宪法的第五和第六条,把保护文物放在与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公民自由和人身安全的同一个条款中,远远排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条款之前。     除政府文化和民族遗产部外,另设省县(市)文物保护局独立执法,城市规划和新建建筑只要涉及古建或文物,首先要通过文物保护局的审批,该机构拥有一票否决的绝对权力。此外,波兰各级文物保护机构管理权限范围很大,根据法律,目前波兰国土面积约30%属文物保护范围。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波兰的古城古建和文物保护工作也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应对这种挑战,波兰文物保护机构不断将高科技运用到文物保护的日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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