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古建筑保护法

日期:2015-08-23     浏览:122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建立古建筑保护法
    为何法律不能有效保护古建筑?究其根本,在于由谁来保护、怎么保护、未依法保护应承担什么责任上,法律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     在保护主体上,古建筑多头管理及管理缺失现象并存。实践中,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宗教、文化等不少于20个部门使用和管理古建筑。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古建筑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比3。一些因历史原因由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占用和使用的古建筑,往往沦为部门利益的生财工具,管理缺失导致破坏时而有之。     即便是由专门机构保护的古建筑,受制于有限的保护经费,“以文物养文物,以古建筑养古建筑”成为多年来提倡的保护方式。一些古建筑被管理机构作为商业场所来经营,一些则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商业主体。无序的商业开发产生了任意改建扩建、违建乱建等乱象,对古建筑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违法成本低、执法不力使得一些违法现象难以得到纠正。     笔者认为,应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古建筑保护法,明确保护主体、健全执法机构,加大行政执法和督察力度。探索免税、低息贷款、政府补贴等方式吸引投资,以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促进古建筑保护和合理使用,真正为古建筑撑起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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