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待纳入保护范畴_私人古建筑保护利用措施亟待

日期:2015-06-04     浏览:88    评论:0     标签:
核心提示:私人古建筑保护利用措施亟待完善
    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现已发现的古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263885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1449处。这两类建筑总计40余万处,其中半数以上属于私人早期购买、从祖上传承或从其他渠道获得产权或使用权的私人建筑。2013年,影星成龙将自己早年购买收藏的部分徽派古建筑捐给了新加坡一所大学,曾引起社会争议。私人古建筑是否应将其产权或使用权收归文物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机构管理,业界争论不断。
    由于保护资金有限,不少地方政府对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纳入保护范畴、挂牌核定文物保护等级积极性不高。同时,除少数有实力的人有能力自行出资修缮保护外,大量私人古建筑个人拥有者或使用者不愿将私人古建筑申报纳入文保范围,避免束缚自己改造老房的手脚。因部分私人古建筑拥有者不懂得文物本身所具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随意修整、装修;私人古建筑被出租、转让;商家收购改为会所、餐饮或其他休闲经营场所;城乡建设拆迁等原因,大量私人古建筑遭到严重破坏。
    私人古建筑如何保护和合理利用,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现有政策,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出台私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鉴于现行文物法对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私人古建筑保护规定比较宏观,操作困难大,建议由国家文物局制定私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规,对于包括私人古建筑在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规定文化遗产属于国家。对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私人产权古建筑可采取土地置换和产权转移,将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对于省级以下文物等级的私人古建筑可继续居住,保留产权关系,与政府合作保护,或与政府批准的社会组织及社会机构共同保护和利用。
    二、将私人古建筑一体纳入文保范围。
根据文物相关界定办法,将符合规定的各类私人古建筑(含古民居)一体纳入文物保护范畴。地方政府对此应负起主要责任,同时包括产权者本人在内的任何公民都有权将某座建筑申请批准为保护单位,但需按照建筑的重要性不同,由不同级别的文物管理部门审批核定。让普通民众更多地参与古建筑的保护,对古建筑保护作出贡献的公民应予表彰或奖励。  
   三、多渠道筹措修缮费用。
   鉴于私人古建筑数量庞大,应允许在不破坏文物建筑本身特色和文化价值的前提下,社会单位和个人可出资修缮私人古建筑,并与产权所有者确立合作关系。在古建筑的修缮过程中,国家可视建筑的重要性承担一定比例的修缮费用,并对修缮效果和费用使用进行监督。     四、合理开发利用私人古建筑。由单一政府投入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等多元融资转变,对私人古建筑进行科学保护和有序利用。允许私人古建筑以货币作价入股,参与古建筑保护机构整体开发利用,以古宅所有权成为政府批准的文化公司、文化遗产保护开发机构或旅游实体的股东。也可采取产权托管方式,委托政府无偿代管、使用其所拥有产权的文物,或者把文物有偿出租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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