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比选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11159120170928045
工程名称:杭州长河街道下庄里建(构)筑物修缮工程B楼
招 标 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中介机构: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7 年 9 月 28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部分 表格格式
附件1:随机摇号方式投标函
附件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附件5:工程结算承诺书
附件6: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单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7:承诺书
第四部分 工程预算书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
1、工程名称:杭州长河街道下庄里建(构)筑物修缮工程B楼
2、建设地点:滨江区长河街道长二社区
3、建设规模及工程类别: 杭州市第五批历史保护建筑,总占地面积526.61㎡,总建筑面积 511.1㎡,土木结构,地上二层,工程内容为古建筑修缮。 古建筑三类工程。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
5、质量目标: 合格,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工期: 120 日历天,计划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
7、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8、招标范围:主要为下庄里建(构)筑物建筑群的B楼修缮,具体内容为墙面、地面、柱、梁、屋面等修缮及水电安装等,施工图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明确的一切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
二、投标须知
1、本工程要求投标人资质为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贰 级及以上资质 ,被杭州市、滨江区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活动且在限制期内,招标人拒绝其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2、拟派注册建造师资格为: 建筑工程 贰 级及以上 ,需经杭州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备案,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3、投标申请人须具有在杭投标资格,且未被停止市场活动;拟派注册建造师无在投在建工程(包括已中标但未开工建设的工程或暂停施工的工程 )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4、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和拟任注册建造师资格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市场限制信息等问题,不予摇号(资格审查情况以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提供的一切证明及修正信息均不予以认可)。
5、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7、报名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携带有效的企业IC卡及拟任注册建造师的IC卡到场刷卡。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和拟任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必须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建造师有效IC卡准时参加本项目开标会。授权委托人还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单位缴纳的开标当月或上两月有效社保证明原件(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以证明其身份。
若由于投标人原因,未按上述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作自动弃权处理,不予参加摇号。
(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可以于 2017年10月 10 日16时前登陆杭州建设工程招标网 ,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本工程招标公告中的“提疑区”提出。招标人将在2017年10月 13日16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在杭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发布。如遇特殊情况,在开标截止前招标人可能会有补充答疑在杭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发布,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
(2)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 3 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都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杭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答疑文件区”上公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
(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9、参加投标的单位在开标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三份(代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打印或盖章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注:“申报资料封面”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格式详见附件:
a.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c.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则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d. 随机摇号方式投标函;
e.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f.工程结算承诺书;
g.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单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h.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i.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j.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k.拟派于本项目注册建造师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L.承诺书(格式详附件7);
以上资料须以A4纸制作并装订成册,密封包装。若未按以上要求编制、装订成册、密封包装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须认可招标文件所定中标优惠率及中标价,未对中标优惠率及中标价作出确认的及未对招标公告的所有条款作出承诺的,作自动弃权处理,不予参加摇号。
另各投标单位注册建造师及委托代理人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开标时需交给公证处工作人员。
9.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作无效标书处理。
a、数据书写不清、难以辩认,或涂改后未盖单位公章;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做出承诺的;
c、随机摇号方式投标函未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盖印章或签字的;
d、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或密封的;
e、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不齐全或没有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f、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g、注册建造师有其他中标(尚未开工)或在投在建工程;
h、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i、投标报价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10、投标保证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 贰 万元。
户名: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专户
帐户:3301040160001930315-001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按照《杭州高新区(滨江)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企业所在地基本账户缴纳。保证金缴纳后,投标单位可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 )自行打印“缴存确认单”;未在平台开通服务的投标单位,需携带银行缴款凭证到设立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服务窗口打印“缴存确认单”,作为投标单位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单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1)投标单位到各银行网点柜面向专户缴纳保证金。形式为:支票、电汇、银行汇票。
(2)投标单位可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 自行打印“缴存确认单”;未在平台开通服务的投标单位,需携带银行缴款凭证到设立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服务窗口打印“缴存确认单”,作为投标单位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首次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企业须携带“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中心银行服务窗口进行信息备案。银行窗口咨询电话:0571-87703312)。
(3)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或之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招标文件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银行汇票和支票以实际到账为准)。招标人可根据本条第(8)点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重新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人需按规定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缴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专户实际收到缴纳资金为准。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保证金缴纳后,投标单位可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 自行打印“缴存确认单”;未在平台开通服务的投标单位,需携带银行缴款凭证到设立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银行服务窗口打印“缴存确认单”,作为投标单位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单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5)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担保手续,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不予开标。(具体以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的保证金缴存确认汇总表作为投标单位保证金缴存到账的最终依据)
(6) 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经杭州高新区(滨江)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后两天,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即可退付。(投标保证金参照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并退息)。
(7)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参照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并退息)。
(8)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①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② 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③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1、开标程序
(1)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投标人到公证处抽取对应号码;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经确认无误后,由公证处按排序摇出中标候选人二名;
(4)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排序前二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承诺书有无情况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若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编制有误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由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12、评标
评标办法采取 “定价认可、合格摇号”的办法。
(1)有效投标人两个及以上的,由有效投标人现场抽签决定各自编号,招标人摇号,按摇中的先后顺序确定两名中标候选人,第一次摇中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只有一个的,直接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3)无有效投标人的,招标人可改变发包方式,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13、中标人的确定
(1)摇号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企业为拟派建造师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人负责对拟派建造师社会保险证明是否符合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查,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一旦发现拟派建造师资格达不到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依序递补。
(3)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中标候选人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前一中标候选人出现规定的不能签订合同的情况或放弃时,招标人可按顺序递补确定中标人。
(4)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规定的不能签订合同的情况或放弃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三、招标要求:
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形式,工程单价根据预算单价×(1-中标优惠率)确定,施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市场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等,本工程均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工程量同意按实调整,但均按中标优惠率让利。
2、本工程由中标单位实行总承包,不得转包,一旦发现转包者,招标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位,不能更换,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到岗、到位,并列入考核内容。
4、报价依据:
(1)本工程标底采用一编一审制,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滨江区财政局审核。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中标单位需在合同价款中包括招标施工图范围内所有的工程量。项目涉及工程变更的,中标后单价按招标预算结合中标优惠率,工程量按实调整,但措施费(含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费)今后不作任何费用的调整,投标单位投标时考虑该风险。
涉及工程变更,按以下原则处理:
a、有综合单价的: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优惠率),措施费不变,调整规费、税金。
b、无综合单价的:以变更内容施工期信息价平均值,按预算编制口径计算综合单价×(1-中标优惠率),措施费不变,调整规费、税金。
c、甩项金额超过合同价20%以上时,措施费根据甩项内容作相应减少。
(2)本工程的预算价为 1432037 元,中标优惠率为 16 %,中标价=预算价×(1-中标优惠率),即人民币: 壹佰贰拾万贰仟玖佰壹拾壹(大写)元,RMB:¥ 1202911(小写)元(四舍五入为整数)。
(3)本工程标底编制审核依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及省、市、区现行有关造价管理文件,材料价格土建执行《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 年第 期杭州市建材价格、安装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7年第 期(未列材料执行前几期信息价)。
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标底已按照计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价,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操作规程,完善相关措施,做好自身的保险等工作。
(2)本工程凡涉及治安、市政、市容、环保、交通、计划生育、所在地村民关系协调等发生的问题和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经济支出。
四、工程款支付: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 60146 元人民币,由中标人确定中标后 5 天之内向招标人缴纳。
2、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a、(1)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月度工程量报表等资料及申请进度款报告后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按审查确认已完成合格合同工程量的80%支付,并在下月支付;(2)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署最多付至合同价的80%;竣(交)工验收整合格且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并经审计部门审核批复后付至结算审计价的97.5%(联系单的费用在审计后按照审计价与结算款一并支付。);(3)余款2.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结束质量回访合格后,费用全部结清(不计息)。b、在特殊情况下,因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人不因价款支付问题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c、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他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
五、有关计划时间安排:
1、公告时间: 2017年 9 月28日——2017年9月30日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7日10时30分整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1 开标室(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10号门3楼刷卡,4楼开标)
4、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所有情况及费用。
5、开标时间:2017年10月 17日 10 时 30 分整
6、开标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1 开标室(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10号门3楼刷卡,4楼开标)
7、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 中标公示结束后3天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北路18号
联 系 人:虞工
联系电话:13506719688
代理机构: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369号908室
联 系 人:刘宝林
联系电话:13067939892
传真号码:0571-85105075
第二部分 开标、评标、定标
一、 开标
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按第一部分第五款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2、报名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携带有效的企业IC卡及拟任注册建造师的IC卡到场刷卡。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和拟任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必须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建造师有效IC卡准时参加本项目开标会。授权委托人还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单位缴纳的开标当月或上两月有效社保证明原件(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以证明其身份。
3、若由于投标人原因,未按上述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作自动弃权处理,不予参加摇号。
4、开标程序: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投标人到公证处抽取对应号码;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经确认无误后,由公证处按排序摇出中标候选人二名;
(4)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排序前二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承诺书有无情况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若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编制有误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由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二、评标
本项目的开标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证处到场,由招标人摇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整个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予以监督,公证处对整个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予以公证。
评标办法采取 “定价认可、合格摇号”的办法。
1、中标价格的确定:
本工程的预算价为 1432037 元,中标优惠率为 16 %,中标价=预算价×(1-中标优惠率),即人民币: 壹佰贰拾万贰仟玖佰壹拾壹(大写)元,RMB:¥ 1202911(小写)元(四舍五入为整数)。
2、摇号办法:
(1)有效投标人两个及以上的,由有效投标人现场抽签决定各自编号,招标人摇号,按摇中的先后顺序确定两名中标候选人,第一次摇中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只有一个的,直接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3)无有效投标人的,招标人可改变发包方式,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三、中标人的确定
1、摇号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企业为拟派建造师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人负责对拟派建造师社会保险证明是否符合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查,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一旦发现拟派建造师资格达不到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依序递补。
3、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中标候选人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前一中标候选人出现规定的不能签订合同的情况或放弃时,招标人可按顺序递补确定中标人。
4、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规定的不能签订合同的情况或放弃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四、附则
1、投标企业发生拟任注册建造师有在投在建工程(包括已中标但未开工建设的工程或暂停施工的工程)经查实的,停止该企业参与本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投标六个月,被摇中确定为中标人的,取消中标资格。
2、中标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单位书面通报批评的,停止该企业参与本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投标六个月。
3、中标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区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停止该企业参与本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一年。
第三部分 表格格式
附件1
随机摇号方式投标函
致招标人: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 工程的摇号竞标,并完全接受贵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为此,我方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同意接受贵方提出的本工程的中标价为工程预算价下浮 %,即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并同意中标后按照贵方招标文件要求与贵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派出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本工程的实施。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为 ,资格等级 ,注册编号 。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向贵方递交经贵方认可的履约担保。
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承诺以招标人的预算书(经区财政审核后)整体下浮 %,为我方的报价文件,作为今后结算的依据。
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中标后 七 天内编制完成本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报贵方认可。并放弃因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的工程造价变更的索赔权利。
7、我方保证严格按照经贵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8、我方保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9、我方保证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加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并保证接受贵方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加的所有工程内容。
10、若本工程我单位中标,将严格按杭政办函[2009]356号文件要求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有资质及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并与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工程运输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
11、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有关处罚。
承诺人(盖章):
承诺人的法定代表人 (印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委托的工程,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授 权 委 托 书
(招标人):
我以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单位的全权代表,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 (项目名称)的投标书及其它文件,参加开标、澄清、商签合同以及处理与之有关的其它事务,我单位均予承认。
投标单位(章):
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招标人:
我单位在参加组织的 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申报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我方无资质挂靠或参与串标、围标及抬标情形。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无其他中标(尚未开工)或在投在建工程;
3、我方没有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停止市场行为的处罚;
4、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5、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报价、质量、工期、投标方案、项目负责人等内容组织实施;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被贵方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招投标工作小组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工程结算承诺书
(招标人):
若我单位中标承建 项目,并郑重承诺:若我方编制的工程结算(包括变更)造价核减额超过5%的,工程结算(包括变更)审核追加费用(以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按5%计算)由我单位支付,由你单位从应付我单位的工程款中扣缴。
该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我方同意按国家造价管理及杭州市滨江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区审计局审定的工程结算,与我方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投标担保
(附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单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7
承 诺 书
(招标人):
我方郑重承诺:若我方中标,将无条件按 (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施工期内的各项工作。若违反以上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并愿意承担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及限制参加招标人发包工程的投标活动等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工程预算书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其中专用条款使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4.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
5.工程内容: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内容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4)暂列金额: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标准和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8 严禁贿赂
1.9 化石、文物
1.10 交通运输
1.11 知识产权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6 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2 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3.5 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7 履约担保
3.8 联合体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2 监理人员
4.3 监理人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2 质量保证措施
5.3 隐蔽工程检查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5 质量争议检测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2 职业健康
6.3 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3 开工
7.4 测量放线
7.5 工期延误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 暂停施工
7.9 提前竣工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 样品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2 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4 现场工艺试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10.2 变更权
10.3 变更程序
10.4 变更估价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0.7 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10.9 计日工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3 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5 支付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2 竣工验收
13.3 工程试车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5 施工期运行
13.6 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3 甩项竣工协议
14.4 最终结清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15.2 缺陷责任期
15.3 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18.2 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18.4 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7 通知义务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20.2 调解
20.3 争议评审
20.4 仲裁或诉讼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1.1.2.5 设计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指永久占地之外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
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和《关于加强杭州高新区(滨江)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区建设【2011】125号、区财【2011】125号)
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和《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区住建[2015]32号)
8、《关于印发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办[2004]26号)
9、《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区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办[2007]32号)
10、《关于修订印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办〔2012〕16号)
11、区财政《关于明确施工临时借地费用纳入施工措施费支出的通知》
13、其他:①《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②《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JGJ59-2011);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2010.11.16);④《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0】558号。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所有标准、规范除本文件提供外均由承包人自备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所有标准、规范除本文件提供外均由承包人自备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所有标准、规范除本文件提供外均由承包人自备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设计文件和招标技术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中标后7天内提供图纸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4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次招标所有施工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工程进度计划、月工程量报表、月进度报表、周作业计划、发包人(监理)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每月20日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本月工程产值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和主要材料使用计划及计划完成产值,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每周一报告本周作业计划,上周实施情况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招标人要求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5天内(无争议)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的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0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场内交通,费用纳入措施项目费中。遵照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给予配合。如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图纸建筑红线为界。场外道路由发包人负责,其中因承包人施工需要需场外借地、修筑施工便道的,其借地费和修筑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遵照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给予配合。如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或泄露本工程的有关设计技术指标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双方所有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工程量按实调整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竣工验收后结算时 。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a.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
b.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
c.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盖公章(仅有本人签字未盖章的,经发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有效;发包人不予追认的,对发包人不具有效力),以书面形式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交给承包人现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承包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在回执(签发登记表)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当承包人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时,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可要求属于承包人其它管理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承包人代表已签收。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已具备施工条件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及资料应符合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的存档要求,如因资料不符合招标人及相关部门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和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资料包括:工程原始纪录及验收签证单,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质试验报告,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工程的检测数据、质量评定报告等的全部资料。附电子文件光盘(光盘内必须包含所有隐蔽工程的照片、影像资料等)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竣工验收前十天向发包方提供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六份,并附光盘(光盘内必须包含所以隐蔽工程的照片、影像资料及竣工图等)。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后,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有权不组织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若工程验收时,竣工验收资料尚不完整,或不完全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仍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存档备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等,并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将该些资料存档备案,否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照人民币1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按《关于做好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环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杭建工发[2015]279号)文件规定执行。承包人合理安排并对现场的施工安全、保卫、夜间照明及场内、场内外接口交通疏导等负责,按建设地点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可视情况的严重程度,予以一定程度的罚款。
②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成品保护均由承包方承担,并承担相关费用。 已竣工但未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免费代管,造成损坏或偷盗的,由承包人无条件维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
③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文明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要求施工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达到标化工地标准。如承包人未按规定清场,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可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④承办施工暂住人口证手续以及计划生育手续。
⑤施工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以现场踏勘为准,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安排好上述工作。
⑥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根据相关要求。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派驻项目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到位率达到90%以上,如发现擅自更换或到位率达不到要求,业主有权在月进度款中扣除5000元/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专职安全员相关资料报监理、业主,并要求有相关安全台帐,到位率达到95%以上,如发现擅自更换或到位率达不到要求,业主有权在月进度款中扣除2000元/人·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离开1天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批准,离开2天及以上则必须经过业主主要领导批准,如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组织施工,发包人有权按违约处理,并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需同于或高于原项目经理资质、管理经验,并需经发包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发现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按违约处理,处以承包人违约金5万元,并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提交,并对相应人员的到位率作出承诺。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资质和数量,且更换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不得低于原规模、标准,并需经发包人同意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承包人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扣除违约金2万元/人 。
3.3.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到岗率达到95%以上(施工期间的双休日等法定节假日也须到岗),擅自离开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处于5000元/月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资质范围以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自行分包、转包,一经发现并查实,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并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开工后确认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根据工程需要如需分包则分包单位的资质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一经发现违规分包立即取消分包商承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方须负责与相邻单位、居民的关系处理,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如城管办、行政执法局、环保、交警、消防、市政、绿化、公安等)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本工程,如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不当引起的一切支出均由承包人承担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本工程不得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成品保护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做好自身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对其他工种的成品保护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破坏,则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现场材料、已完工程、设施设备被盗或毁损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施工期间若因承包人原因对成品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完成维修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及相关损失费用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合同金额的5%(采用银行保函或支票形式)。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需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a.保证金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占履约保证金总额的40%,工期保证金占30%,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占20%,项目班子到位保证金占10%构成。如承包人不能按投标承诺和合同要求履约,发包人将有权扣除相应甚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b.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从签订本合同至本工程验收完毕后28天内有效。承包人在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竣工验收达到投标承诺和合同的全部内容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依据监理合同,但涉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材料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经济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签证才有效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 “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配合,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 3 天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 其他 :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省市区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包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发现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1-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三次及以上发现,每次承包人按人民币5-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扣除相应的措施费。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承包人按人民币1-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被媒体曝光,视情节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20万元违约金。(2)安全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除外)。若发生伤亡事故,按照人民币5-50万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确保在15内,按照相关程序积极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处理;(3)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4)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承包人必须整改到位;(5)承包人按规定自行向建设行政各主管部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组织须符合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包人给予协助,费用不予增加;(6)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7)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职员及其他人员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4、 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上述费用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包干,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
① 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2)其他: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动态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等供应进场计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等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按审定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要求施工。
由于现场交叉施工需要承包人调整局部施工安排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落实调整。
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是否顺利的,发包人可拒付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所有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应该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满足现场施工环境的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由于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以及现场施工环境要求的方案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承包范围内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
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发包人有权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其论证意见所造成对原方案的变更、调整而引起的技术、经济风险,在投标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结算不作调整。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派遣的现场代表及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协调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无条件服从建设单位对现场总平面的协调。承包人如不按合同要求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 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日内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修改后再行提交审核。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费用的确认,也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承担的责任。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措施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身承担并已考虑在报价中。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5天内,各部分工程均按规定计划及节点进度计划完成,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工期索赔。如总施工进度或节点施工进度不符合同计划的,发包方有权提出索赔。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7天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另行通知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双方在现场交验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放点费用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完好无损的交还给发包人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
②其他: 1、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具体开、停和复工的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签证为准;
2、工程前期滞后、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工期顺延由承包人申请,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签证为准。
3、除经监理和发包人联系单签证同意外,工期一律不得顺延。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延误工期,每天按1000元/天进行扣罚违约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工期保证金(本工程履约保证金的30%)。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工期延误60天及以上),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除按上述条款对承包人进行扣罚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同时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直至扣完工期履约保证金为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和合格证,并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并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无价材料采购前其质量、价格、规格等需事先征得发包人认可或签证同意;发包人认可要招标确定的,承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所购材料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时,应立即修复改造或重新采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的要求,严格按照投标书中明确的推荐品牌的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材料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签证予以认可后方可采购,材料样品必须经发包人验收后方能用于本工程,且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
(3)承包人自行报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均有质检部门的质量保证书,并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竣工验收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或拆除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每发生一次扣除相应的质量担保的10%。
(4)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在采购前提前10天向发包人提供材料采购计划、材料资料和生产厂商资料,根据发包人意见进行封样,经发包人书面签证予以认可后,方可采购。(未按要求提供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5)在材料用于工程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部分重要材料还必须提供市级或以上质检部门的有关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借地及搭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发包人监理认可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发包人监理认可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本工程在建设中各个相关部门所需的所有工程检测试验项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所有检测项目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业单位检测试验。由于建设单位要求额外的检测试验,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施工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由于质量问题所引起的复测,如复测结果质量合格,复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如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支付 。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发包人监理认可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发包人监理认可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按规范、设计、市建委要求及移交验收所需的检验试验费,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检测单位需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所有试验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1)按《关于修订印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办【2012】16号)、《创意城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及内审制度管理办法》中执行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
(2)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图纸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人有可能根据工程需要修改施工图或发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程量不论增减多少,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对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其结算口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对变更单项材料累计金额较大时,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确定材料价格及供货单位。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
①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变化的仅调整材料编制期信息价的差价(无信息价的按实施期市场价之差价,价差由甲方、监理、施工方确认,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②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套用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合同工期前80%的信息价平均值,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应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预算定额单价;综合费用、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径执行,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另计算。
四、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以投标文件的定额水平、优惠率作为依据进行组价(优惠率=1-投标总价/招标控制价),最终价格以审计审核为准 。
五、其他:①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变更依据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原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技术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协商解决;组织措施费除非合同条款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均不作调整。
②上述所有涉及价格、工程量、工期等的变更签证,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二) 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执行 ; 。
(二)《关于加强杭州高新区(滨江)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区建设【2011】125号、区财【2011】125号)
(三)其他:
其中:
(一)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6%)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10%)
(二)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约定: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中标单位需在合同价款中包括招标施工图范围内所有的工程量。项目涉及工程变更的,中标后单价按招标预算结合中标优惠率,工程量按实调整,但措施费(含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费)今后不作任何费用的调整,投标单位投标时考虑该风险。
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表 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中已列项目的综合单价;
b、“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b 款规定外的人工费、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涨跌;
c、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
d、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
e、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可进行调整;
f、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为费率包干;
g、清单描述中有按图集或规范施工的,综合单价必须满足规范和图集要求,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h、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包干或费率包干的内容;。
i、费用增减的范围为可能出现的施工图修改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及根据发包人明确指令需在施工图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或在招标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量。发包人强调有可能根据工程需要修改施工图或发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投标时考虑相应的风险;
j、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材料设备品牌的型号、规格、产品系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停产导致市场无法采购等情况,须经发包人同意后选用不低于投标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有推荐品牌的原则上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如产品推荐的品牌的也全部停产导致市场无法采购的,由承包人将相关产品资料提交发包人和审计后确认),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得调整,按投标所报综合单价包干;
k、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现行预算定额、计价规范中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
l、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m、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一周内累计8小时以内停水、停电、停气,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n、承包人应能预计的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其他:①实物工程量数量按实调整;
②变更估价按本合同10.4.1 的约定计算。
2. 总价合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每月20日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本月工程产值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和主要材料使用计划及计划完成产值,一式三份,如不按期提供,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每月20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上报监理人与发包人核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a、(1)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月度工程量报表等资料及申请进度款报告后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按审查确认已完成合格合同工程量的80%支付,并在下月支付;(2)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署最多付至合同价的80%;竣(交)工验收整合格且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并经审计部门审核批复后付至结算审计价的97.5%(联系单的费用在审计后按照审计价与结算款一并支付。);(3)余款2.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结束质量回访合格后,费用全部结清(不计息)。
b、在特殊情况下,因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人不因价款支付问题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c、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他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
d、在承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应提供与工程款同等数额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e、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后果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代为支付民工工资。
f、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确保本工程项目进度款专款专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随时有权到承包人处核查工程进度款使用情况,承包人须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说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随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该部分费用必须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后方可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扣罚,直至扣除所有费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5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0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工程款(进度款)以支票或汇票形式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支付时间以财政核准时间为准;在特殊情况下,因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人不得因进度款支付问题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发包人要求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2 竣工验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竣工验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申请报告,由发包人组织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则工程验收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返工,则返工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有责任保护、管理至全部工程交付验收并获通过为止。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以实际通过验收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经整改后验收通过的,以整改后通过验收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10 日内,承包人须无条件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逾期移交的,每逾期一日,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移交所有工程之前,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4)承包人应在合同工期内完成竣工验收和退场工作,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 10 日内承包人人员(除暂留现场的维保人员)、机具、材料必须全部退场,清理施工现场,按规定内容整理交齐全部竣工资料。如拖延清场和移交竣工资料,按拖延工期处罚及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竣工资料不齐者,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5)工程完工后,需对工程按本工程交付标准进行全面的清洁卫生工作。投标时所需费用已单列,计入措施费报价,未在措施费报价中体现或不完全体现的,视作优惠或该项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10 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移交的,每逾期一日,按1000元/天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移交所有工程之前,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13.3.3 投料试车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并经发包书面同意之日起 10 日内 。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政府审计完成后。竣工验收完成后28天内必须上报竣工结算。本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验收报告、政府审计报告等发包人要求格式及内容全部相关资料。同时竣工结算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他条款与本条款中内容有冲突的,应以本条款中内容为准)
(1)工程结算审计应按杭州市滨江区审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它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承包人报送结算,工程价款审计后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审查费用及核增部分审查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若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计)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中介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人不配合中介机构或配合不到位,导致中介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包人不配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核对工程量;拒绝接受中介机构的询证、询问和审核;拒绝对审计审价报告征求初稿发表意见;拒绝签收审计审价报告初稿等。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后30日内,承包人未书面提出异议或异议内容无合法依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报告数据,审核中介机构可以出具单方审核报告,发包人按审核报告结算工程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90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本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发包人、财政或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他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结算价款最终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如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竣工验收要求的,整改期间承包人必须继续免费质保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按《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 种方式:
(3)其他方式: 结算价的2.5%作为质量保证金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在保修期内,接到发包人指令后,及时赶到现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抢险抢修,完成相关维修工作内容,如施工单位超过两次未及时响应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修复工作,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自行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扣罚该分部工程保修费 。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除工期顺延外的任何索赔要求。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除工期顺延外的任何索赔要求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除工期顺延外的任何索赔要求 。
(7)其他: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或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包人有违约情形,承包人须按通用条款 19.1 要求及时提出索赔,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追加付款及相关索赔费用;索赔费用以结算审核为准,并在结算后支付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另行协商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2)竣(交)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如未在发包方指定时间内做到工完场清,发包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清理,其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3)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程施工质量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
(4)承包人有下列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
a、项目管理人员如果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许可,擅自离岗的,作违约论处。承包人不能按承诺要求到位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到位率保证金。上述人员到位率每周例会通报一次,且在监理月报中反映,承包人的上述人员在发包人发送到岗书面催告单三次以上不及时到岗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提出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骨干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更换的项目经理在资历和业绩方面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
b、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另行发包。禁止承包人有任何转包或挂靠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经济法律责任;
f、承包人施工进度比预定计划严重滞后,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成;
承包人如因上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设备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还是由其他承包方,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参照“3.5 分包”等相应条款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参照“5. 工程质量”等相应条款外,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于2000-100000元罚款。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方应保证每个施工环节的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工程质量,若发现不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施工规范,经整改依然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罚相应履约保证金的10%,待竣工验收时,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负责返修,直至达到要求,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方一切损失,费用经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包括发包人损失)。
(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于2000-20000元罚款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参照“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等相应条款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除参照“16.2 承包人违约”等相应条款外,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方一切损失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向承包人索赔合同价的10%作为违约金。(2)承包人无视有关部门、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意见、建议以及整改通知因而影响质量工期,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向承包人索赔合同价的10%违约金。(3)如承包人中途未能严格执行合同(出现不响应业主要求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以审计审核为准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合同通用条款办理,有关风、雨、雷、震、洪以当地政府发出自然灾害通报为准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另行协商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其保险费用已含在合同中,实际发生时自行承担并支付。承包人承担与现场工程有关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等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并承担相应费用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并承担相应费用 。
18.7 通知义务
20.3 争议评审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会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投标文件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要求达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
(2)当中标人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或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必须严格遵守发包方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如有违反按相应规定条款处罚;
(4)中标人如不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则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6)停水、停电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造价等所产生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承包;
(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等文件要求完成工程项目,不得随意甩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以工程直接费加税金或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还将按甩项工程直接费的10%处以罚款;
(8)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自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将在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关费用;
(9)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对现场的工程设施进行保护,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现场的工程设施损毁,则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所报建造师及班子人员必须到位,无不可抗拒的原因中途不得调换、调离,否则按违约论处,没收履约保证金;
(11)为便于工程款支付,根据滨江区财政部门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滨江区各银行开设相应的工程款结算户,以便今后加快资金结算;
(12)因发包人原因及重大会议引起的暂停施工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由监理发包人签证后工期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除工期顺延外的任何索赔要求;
(1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的②调解人建议停止施工的,且为双方接受的③法院判决停止施工的;
(14)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备注:若合同条款与现有文件有矛盾时,可适当调整。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保修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工程项目及变更增加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并承担二年内的一切维修费用。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结算价的2.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二年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