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拱的模数制
(一)、宋代斗拱的模数制
宋代《营造法式》中把建筑物的长、宽、高各种构件,包括斗拱的宽和广(高),都用“份数”订出标准,称为“材份(宋写作‘分’)制”。这是中国古代的模数制。这种模数制的基本单位为‘分’。规定1材=15分。另以“契”和“足材”作为辅助单位。一契=2/5材=6分;一足材=1材+1契=21分。矩形构件均为高15分度,宽10分度,即高:宽=3:2。上下拱之间的距离为契,高6分度,宽4分度。单材拱断面也是高15分度,宽10分度;足材拱高21分度,宽仍为10分度。《营造法式》中,按建筑物等级将“材”分为八等
(二)、清代斗拱的模数制
清代工部《工程做法则例》规定以平身科斗拱中坐斗承托翘昂的卯口宽度作为模数的基本单位,叫做“斗口”。清代单材高度比为14:10,足材20:10。斗口制为宋制“分值”的十倍。斗拱按建筑等级分为十一等。由宋制和清制相比,可以看出用材普遍减小。随着历史的发展,斗拱用材的趋势是由大变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