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安全监理的原则: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16.2成立各项目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16.3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16.4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6.4.1 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书。督促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书。
16.4.2 审查总包、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质。
16.4.3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保体系。
16.4.4 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提出明确的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措施,并认真实施监督检查。
16.4.5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电器设备及其它特种设备的数量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种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及检定结果。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否按规定进行论证和批准手续要求。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6)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和项目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环境、季节、气候的变化制定安全措施的情况;
(8)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9)安全管理目标。
16.4.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16.4.7 复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16.4.8针对本工程改建工程要求编制专项的拆除方案并报专家审查批准
16.5 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安全生产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安全监理是对施工安全进行过程控制,应以预防为主。
16.5.1 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批的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6.5.2 在施工阶段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施工,责令其改正;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16.5.3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洞口、临边、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督促施工单位有效控制现场的废水,扬尘、噪声、振动、坠落物等,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审查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牌》和法定检测机构发给的《检测合格标志》。
16.5.4 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施工安全自查工作。
16.5.5 在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上,评述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把“安全”作为工地例会的主要内容之一,使预防落到实处。
16.5.6 对高危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作为安全监控的重点,可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加大检查监控力度。
16.6现场安全监理主要方法为:
①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
②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抽检、检测和旁站监理;
16.7安全事故的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监理除协助和督促施工单位紧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外,应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供事故处理报告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消除隐患,教育当事人及现场施工人员。质量记录应包括暂时停工令和事故处理报告单。